首页 >> 鉴定文件
西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西安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职鉴字[2006]022号
西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关于印发《西安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9号)、《关于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4号)、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职鉴发[2006]26号)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起草了《西安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计划和工作措施,积极抓好组织实施。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进展情况,请及时反馈我中心,以便研究解决。
联系电话:87613611
联 系 人:王新会
二00六年九月十一日
主题词:专项 考核 意见 通知
抄送: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西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06年9月11日印发
共印100份
西安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
实 施 意 见
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4号)文件精神、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财办社〔2006〕17号)、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职鉴发〔2006〕26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下岗失业等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及专项职业能力鉴定考核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与任务
在广泛开展社会化职业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就业需求量大、操作技能简单易学且实用性较强的专项职业技能考核工作,核发单项职业能力证书。积极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下岗失业等人员提供公共职业能力认证服务,探索和建立专项职业能力评价体系。促进这部分人员提高市场就业能力,以促进其实现市场充分就业,为西安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二、组织机构与管理
(一)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省、市分级管理。
(二)西安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经审定具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资格的市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核准的考核项目范围内具体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
三、鉴定机构职责与任务
(一)市鉴定中心职责任务:
1、负责对本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管理和督导;
2、负责提出和申报本市需开展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承担新开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规范的研究制定任务;
3、负责组织本市所属鉴定所站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的报名,对享受鉴定补贴人员的资格审核工作;
4、负责管理市属鉴定机构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务、核发证书、相关证明资料及数据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5、协助省鉴定中心做好本市考点的考务管理工作。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职责任务:
1、负责受理参加考试人员的报名申请及考试资格审核,为考试人员提供有关的咨询和服务,对符合条件者制发准考证;
2、负责按照全省统一的标准、规范和试题,具体组织实施相关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
3、负责填写成绩通知单,造册登记,并协助市鉴定中心办理核发证书等手续;
4、负责对享受鉴定补贴人员的资格审核工作,收集相关证明资料及数据,并做好汇总上报等工作。
四、鉴定考核的范围及对象
1、初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主要对象为西安地区下岗失业人员、陕西籍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社会人员。适用于社会从业人员广、职业技能单一、经过短期培训可以掌握的职业岗位。
2、高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主要对象为高技能人才。适用于对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不同阶段、领域、岗位所掌握的独特技术能力的考核,通过完善职业功能模块和考核,发掘职业活动中高技能人才掌握的绝招绝技,畅通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五、考务管理
(一)考试申请
1、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采取自愿报考的原则。经有关鉴定所(站)对参考人员资格审核后,由参加考试的人员填写《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须严格核查享受专项职业能力补贴人员的资格条件并按照享受或非享受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财政补贴类别分别依据《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报名(享受补贴)花名册》(附件2)、《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报名(非享受补贴)花名册》(附件3)规定内容如实录入计算机。
3、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组织考核时,须填写《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申请表》(附件4),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考核申请,经市鉴定中心审核盖章后上报省鉴定中心备案。
4、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申请表应在考试前5个工作日向市鉴定中心上报。
(二)组织考试
1、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考务管理由市鉴定中心负责管理。鉴定考核的方法比照日常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要求和技术规程组织实施。
2、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领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卷时,须填写《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卷申请单》(附件5),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领取。
3、严格实行派遣考评员、巡考员制度。考评巡考工作人员须在考试结束后认真填写《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场记录表》(附件6),并加盖鉴定所站公章于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鉴定中心。
(三)汇总上报相关资料数据及证书发放
1、考核结束后,鉴定所(站)据考生成绩情况按照《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成绩合格人员(享受补贴)花名册》(附件7)、《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成绩合格人员(非享受补贴)花名册》(附件8)规定内容如实录入计算机,将电子文档和书面花名册上报市鉴定中心,市鉴定中心审查盖章后联同考生相关资料数据一并报省鉴定中心,申请核发专项职业能力资格证书。
2、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是劳动者熟练掌握并应用某项实用职业技能的证明,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通用。表明证书持有人具备了从事某职业岗位所必需的基础工作能力。其中,高技能人才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表明了证书持有人掌握某职业岗位独特技术能力或绝招绝技水平。
(四)、准考证的编制方法
准考证号以考试站为单位,按12位编写,具体含义是:
编号位数 1-2 3-6 7-8 9-12
编号举例 06 2601 01 0001
含义项 年度代码 属地代码 考试站代码 考生序号
1、年度代码:1-2位表示自然年度,如06代表2006年。
2、属地代码:3-6位表示考生所在的鉴定机构或所在地。 西安市为2601。
3、考点编号:7-8位表示考试站代码的编排顺序。
4、考生序号:9—12位表示自然年度的考生数排序(注意: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准考证的考生序号不得有重号)。
5、准考证的样式参照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中的规定制作。
示例:以2006年第一位参加考试站代码为01组织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发放的准考证为例,其专项职业能力准考证编号为:062601010001。
六、鉴定考核费用标准及补贴申领办法
(一)费用标准
1、对于符合文件规定的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人员,不收取鉴定考核费用,由财政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标准为100元/人次。
2、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或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符合文件规定的对象,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3、对于不符合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条件的应考人员,拟分别参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考试费标准最低档标准收取。即每人次分别为:100元;150元;200元;300元;400元(以省财政厅、物价局正式批复为准)。
(二)鉴定考核补贴申领办法
1、申请鉴定考核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应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各有关鉴定所(站)下达的职业技能鉴定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计划内实施。
2、承担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有关鉴定所(站)要严格核查享受补贴人员的资格条件,区别不同对象,提交下列材料: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
(2)进城务工农民工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证明。
3、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申请专项补贴时,须填写《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经费申报表》(附件9),并附享受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的人员花名册、《职业资格证书》(含由省上提供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上述第(二)款2条规定的各种材料等文件,上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盖章后,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复审。
4、省鉴定中心将复审合格的相关资料报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和涉外劳动力管理处进行核准,并将核准后享受补贴人员的相关资料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向有关鉴定机构拨付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各专项职业能力考试站要根据本地区就业需求情况,在已开发审定的的项目内按规范标准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
(二)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要积极动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农村转移就业的富余劳动力、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及其他各类人员积极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和考核。
(三)各有关单位可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及本行业工作特点等情况,还可提出并开发其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新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必须按照制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开发后须上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签署审核意见后,经省鉴定中心,报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公布后,方可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四)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要求和技术规程组织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在实施考核时应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国家已发布或省上已开发试用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题。因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要求,确需在工作现场进行考核的,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同意后统一组织安排。
(五)为了保证政策的严肃性,加强补贴经费的管理,各有关鉴定机构要严格把握享受鉴定补贴人员的范围、条件和政策规定,杜绝弄虚作假、虚假冒领,套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现象发生。对违规违法的鉴定机构或工作人员,将追究其有关责任。
(六)我市开展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下岗失业等人员进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实行经费补贴工作,是惠及弱势就业群体的一件好事,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鉴定所(站)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积极慎重的开展工作,认真把好审查关。要规范考核程序,加强质量管理,实行质量保证领导责任制,确保此项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1:《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申报表》
附件2:《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报名(享受补贴)花名册》
附件3:《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报名(非享受补贴)花名册》
附件4:《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申请表》
附件5:《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卷申请单》
附件6:《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场记录表》
附件7:《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成绩合格人员(享受补贴)花名册》
附件8:《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成绩合格人员(非享受补贴)花名册》
附件9:《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经费申报表》
西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关于印发《西安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9号)、《关于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4号)、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职鉴发[2006]26号)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起草了《西安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计划和工作措施,积极抓好组织实施。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进展情况,请及时反馈我中心,以便研究解决。
联系电话:87613611
联 系 人:王新会
二00六年九月十一日
主题词:专项 考核 意见 通知
抄送: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西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06年9月11日印发
共印100份
西安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
实 施 意 见
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4号)文件精神、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财办社〔2006〕17号)、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职鉴发〔2006〕26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下岗失业等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及专项职业能力鉴定考核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与任务
在广泛开展社会化职业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就业需求量大、操作技能简单易学且实用性较强的专项职业技能考核工作,核发单项职业能力证书。积极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下岗失业等人员提供公共职业能力认证服务,探索和建立专项职业能力评价体系。促进这部分人员提高市场就业能力,以促进其实现市场充分就业,为西安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二、组织机构与管理
(一)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省、市分级管理。
(二)西安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经审定具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资格的市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核准的考核项目范围内具体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
三、鉴定机构职责与任务
(一)市鉴定中心职责任务:
1、负责对本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管理和督导;
2、负责提出和申报本市需开展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承担新开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规范的研究制定任务;
3、负责组织本市所属鉴定所站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的报名,对享受鉴定补贴人员的资格审核工作;
4、负责管理市属鉴定机构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务、核发证书、相关证明资料及数据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5、协助省鉴定中心做好本市考点的考务管理工作。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职责任务:
1、负责受理参加考试人员的报名申请及考试资格审核,为考试人员提供有关的咨询和服务,对符合条件者制发准考证;
2、负责按照全省统一的标准、规范和试题,具体组织实施相关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
3、负责填写成绩通知单,造册登记,并协助市鉴定中心办理核发证书等手续;
4、负责对享受鉴定补贴人员的资格审核工作,收集相关证明资料及数据,并做好汇总上报等工作。
四、鉴定考核的范围及对象
1、初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主要对象为西安地区下岗失业人员、陕西籍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社会人员。适用于社会从业人员广、职业技能单一、经过短期培训可以掌握的职业岗位。
2、高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主要对象为高技能人才。适用于对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不同阶段、领域、岗位所掌握的独特技术能力的考核,通过完善职业功能模块和考核,发掘职业活动中高技能人才掌握的绝招绝技,畅通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五、考务管理
(一)考试申请
1、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采取自愿报考的原则。经有关鉴定所(站)对参考人员资格审核后,由参加考试的人员填写《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须严格核查享受专项职业能力补贴人员的资格条件并按照享受或非享受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财政补贴类别分别依据《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报名(享受补贴)花名册》(附件2)、《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报名(非享受补贴)花名册》(附件3)规定内容如实录入计算机。
3、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组织考核时,须填写《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申请表》(附件4),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考核申请,经市鉴定中心审核盖章后上报省鉴定中心备案。
4、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申请表应在考试前5个工作日向市鉴定中心上报。
(二)组织考试
1、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考务管理由市鉴定中心负责管理。鉴定考核的方法比照日常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要求和技术规程组织实施。
2、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领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卷时,须填写《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卷申请单》(附件5),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领取。
3、严格实行派遣考评员、巡考员制度。考评巡考工作人员须在考试结束后认真填写《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场记录表》(附件6),并加盖鉴定所站公章于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鉴定中心。
(三)汇总上报相关资料数据及证书发放
1、考核结束后,鉴定所(站)据考生成绩情况按照《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成绩合格人员(享受补贴)花名册》(附件7)、《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成绩合格人员(非享受补贴)花名册》(附件8)规定内容如实录入计算机,将电子文档和书面花名册上报市鉴定中心,市鉴定中心审查盖章后联同考生相关资料数据一并报省鉴定中心,申请核发专项职业能力资格证书。
2、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是劳动者熟练掌握并应用某项实用职业技能的证明,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通用。表明证书持有人具备了从事某职业岗位所必需的基础工作能力。其中,高技能人才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表明了证书持有人掌握某职业岗位独特技术能力或绝招绝技水平。
(四)、准考证的编制方法
准考证号以考试站为单位,按12位编写,具体含义是:
编号位数 1-2 3-6 7-8 9-12
编号举例 06 2601 01 0001
含义项 年度代码 属地代码 考试站代码 考生序号
1、年度代码:1-2位表示自然年度,如06代表2006年。
2、属地代码:3-6位表示考生所在的鉴定机构或所在地。 西安市为2601。
3、考点编号:7-8位表示考试站代码的编排顺序。
4、考生序号:9—12位表示自然年度的考生数排序(注意: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准考证的考生序号不得有重号)。
5、准考证的样式参照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中的规定制作。
示例:以2006年第一位参加考试站代码为01组织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发放的准考证为例,其专项职业能力准考证编号为:062601010001。
六、鉴定考核费用标准及补贴申领办法
(一)费用标准
1、对于符合文件规定的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人员,不收取鉴定考核费用,由财政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标准为100元/人次。
2、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或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符合文件规定的对象,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3、对于不符合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条件的应考人员,拟分别参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考试费标准最低档标准收取。即每人次分别为:100元;150元;200元;300元;400元(以省财政厅、物价局正式批复为准)。
(二)鉴定考核补贴申领办法
1、申请鉴定考核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应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各有关鉴定所(站)下达的职业技能鉴定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计划内实施。
2、承担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有关鉴定所(站)要严格核查享受补贴人员的资格条件,区别不同对象,提交下列材料: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
(2)进城务工农民工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证明。
3、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申请专项补贴时,须填写《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经费申报表》(附件9),并附享受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的人员花名册、《职业资格证书》(含由省上提供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上述第(二)款2条规定的各种材料等文件,上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盖章后,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复审。
4、省鉴定中心将复审合格的相关资料报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和涉外劳动力管理处进行核准,并将核准后享受补贴人员的相关资料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向有关鉴定机构拨付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各专项职业能力考试站要根据本地区就业需求情况,在已开发审定的的项目内按规范标准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
(二)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要积极动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农村转移就业的富余劳动力、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及其他各类人员积极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和考核。
(三)各有关单位可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及本行业工作特点等情况,还可提出并开发其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新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必须按照制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开发后须上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签署审核意见后,经省鉴定中心,报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公布后,方可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四)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要求和技术规程组织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在实施考核时应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国家已发布或省上已开发试用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题。因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要求,确需在工作现场进行考核的,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同意后统一组织安排。
(五)为了保证政策的严肃性,加强补贴经费的管理,各有关鉴定机构要严格把握享受鉴定补贴人员的范围、条件和政策规定,杜绝弄虚作假、虚假冒领,套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现象发生。对违规违法的鉴定机构或工作人员,将追究其有关责任。
(六)我市开展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下岗失业等人员进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实行经费补贴工作,是惠及弱势就业群体的一件好事,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鉴定所(站)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积极慎重的开展工作,认真把好审查关。要规范考核程序,加强质量管理,实行质量保证领导责任制,确保此项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1:《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申报表》
附件2:《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报名(享受补贴)花名册》
附件3:《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报名(非享受补贴)花名册》
附件4:《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申请表》
附件5:《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卷申请单》
附件6:《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场记录表》
附件7:《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成绩合格人员(享受补贴)花名册》
附件8:《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成绩合格人员(非享受补贴)花名册》
附件9:《陕西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经费申报表》

